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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矿产能源标定作用规则的进境走向

时间:2013-08-28  来源:中国筛分机械网  浏览次数:1003

  现在可以进一步说明,作者使用“矿产资源财产权利制度”这一用语,而不使用相对简练且已为人们习惯了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一词。因为在作者看来,“矿产资源税费制度”一词,不但涵盖不全,“简而不明”,而且包含着计划经济体制的某些陈旧观念。

  矿产资源财产及财产权利的性质矿产资源是一种具有实物形态的财产,其财产权利制度的建立,完全适用物权理论及立法原则。以实物性财产所有权为基础的一组财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表述:“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其实,这也是自罗马法以来世界各国民法的共同规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占有、使用某种财产以取得收益,也就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用语。但财产所有者常常无法由自己去直接行使《民法通则》授予的四项具体权利(所有权职能)。

  我国实行矿产资源单一国有制,所有者的代表只应是国家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山东真空泵具体限定为国务院),按照我国现行政策和法律,是不准经商办企业的。而且在事实上,既没有经商办企业的时间和精力,其工作人员的绝大多数也不具备经商办企业的能力,所以国家只能把占有、使用矿产1资源的权利即矿业权出让给矿业权人,自己则凭借所有权从矿业开发中分享收益。

  由此可见,国家出让矿业权,就是财产所有权同他物权分离的一种表现,其性质近于不动产出租。国有土地和国有矿产资源,虽都属国有不动产,但前者是非消耗物(生产中的劳动资料)。后者是消耗物(生产中的劳动对象)。因此,土地可以实行租让制,矿产资源就只能实行补偿制。

  进一步完善我国矿产资源财产权利制度的方向解放以来,我国矿产资源财产权利经过数十年实践和制度的变更过程,特别是改革开放二十一年来,我国矿产资源财产权利制度的建设,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这些成就同我们希望建成的体制目标之间,也还有着一定距离。

  在开放条件下的现代法治国家,应当具有科学而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它应当合理(正确反映社会经济关系)、合情(切合本国国情)而且顺势(符合国际惯例及其发展趋势)。作为这一法律制度体系组成部分的我国矿产资源财产权利制度,自然也应按此要求在深化改革中进一步发展完善。当前,我国加入“WTo‘’的日子日益逼近,更需要增强改革的紧迫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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