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持有矿产协议或采石许可的申请者还需提供以下材料:A.相关地区办公室关于已有矿权合法和运转的证明。B.矿业开发期间采取的关于修复环境和防治污染的措施。C.矿业开发期间工作的环保证书(ECC)。D.矿业开发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有开发项目的财务状况、社会和环境保护支出、税费缴纳情况等。E.已批准的采矿区域的测量计划。在提交申请后和申请被批准前,申请者还要提交环境遵守证书(ECC)、环境保护和提升计划、环境治理和社区关系记录和批准的测量计划等。
资金或技术援助协议申请者需要提交8份申请表,并提交5套以下资料:(1)申请接受前:A.公司组织章程影印件、营业执照、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他相关政府机构的证明文件或矿山和地球科学局或注册地相关地区办公室的证明。B.申请矿权区位置图。以国家测绘和资源信息局的1∶5万地形图为底图,使用经纬度坐标,并画出边界和周围的环境信息。由授权的测绘工程师提交并签字。C.2年的勘查方案。由有执照的采矿工程师或地质师提交并签字。D.技术人员的技术资质,包括学历和勘探及环境治理方面的工作经历。技术人员从事工作要与勘查计划相符。E.执行勘查方案的经济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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